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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018-06-19 16:52:54  来源:中共寿宁县委办公室、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林春玲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发挥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推动形成崇尚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浓厚社会氛围,结合寿宁县实际,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的婚庆、丧葬、生日、满月、寿诞、升迁、调动、乔迁、升学、参军、开业等事宜。

  第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崇尚文明节俭,带头移风易俗。严格控制宴请的范围和规模,邀请对象主要限于亲属、挚友,不得向所在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发请柬,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曾经工作过的单位、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联的人员。

  第五条 单方操办婚庆宴请规模控制在15桌(150人)以内;婚庆嫁娶双方在同城同日合并操办酒宴的,宴请规模控制在25桌(250人)以内;一般不操办除嫁娶以外的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亲属参加,不得邀请非亲属参加。

  第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分批次、多地点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操办;

  (二)严禁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及服务对象发请柬、短信或打招呼;

  (三)严禁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由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大操大办行为。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出当地群众平均消费水平。

  (六)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公款送礼及动用公车、公物。

  (七)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逝世的,各单位可按照不高于《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2017〕1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工会给予慰问的,单位不得再列支香仪款等费用。离退休人员逝世的,可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给予慰问。寿宁县异地商会副会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逝世的,县工商联(总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闽工〔2017〕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退休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机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得送收礼金或安排娱乐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厚养薄葬、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寿宁县城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寿政文〔2013〕220号)文件精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单位不得组织集体送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控制送殡队伍规模,送葬车辆控制在5辆以内(包括殡仪车),不得在城区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度亡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币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参加吊唁人员制送花圈(含香仪等)费用不得超过100元,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实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喜庆事宜时,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并填写《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喜庆事宜申请表》。操办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口头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具体报告程序:

  (一)科级干部操办喜庆事宜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操办丧葬事宜的,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备案。

  (二)乡(镇)普通干部职工向乡(镇)党委报告并报乡(镇)纪委备案;乡(镇)站所干部职工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告,同时将申请表或报告表报乡(镇)纪委备案;

  (三)县直单位普通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备案;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单位普通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报告,并报负责综合监督的单位纪检组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的审核及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事先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报告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或退还礼金礼品等财物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交本单位,由单位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责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违规操办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等部门要充分引导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商会、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宣传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新风,促进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推动移风易俗中立标杆、作表率、当模范。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各村(社区)主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等工作,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和民俗风俗,制定村规民约,引导群众形成“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理事”的新风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管辖范围内长期存在大操大办、互相攀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的乡(镇)和村(社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寿宁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寿宁县委办公室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寿委办发〔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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