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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全省首个未成年人涉恶团伙提起公诉
2019-05-06 09:47:51  来源:霞浦检察院、法治宁川   责任编辑:林春玲  

日前,霞浦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对黄某甲等7名涉恶团伙成员提起公诉。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福建省首个团伙成员均为未成年人的涉恶案件。

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连某某等人通过相互结交等方式,相继纠集被告人黄某乙、兰某某、郑某某、林某甲及吴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辍学或厌学未成人,在霞浦县松城街道等地经常滋事,并拉拢引诱其他社会青年和个别在校学生参与其中,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连某某为首,被告人黄某乙、兰某某、郑某某、林某甲及吴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检方介绍,该团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2017年7月17日,因被告人黄某甲、林某乙(另案处理)与杨某某(已判刑)等人结怨,被告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和林某乙等人,与杨某某等人约定到霞浦县松城街道某酒楼附近斗殴。被告人陈某甲等十余人持刀具、棍棒等械具在该酒楼旁埋伏守候,杨某某等人也纠集十余人携带匕首、棍棒等前往该处。次日零时许,双方在该处相互械斗,杨某某被陈某甲持刀砍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寻衅滋事。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连某某、黄某甲等人因琐事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先后四次持械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致使多名被害人伤情达轻微伤。

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人身权利。2017年7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与杨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某酒楼附近聚众斗殴时,因被害人王某路过见状报警并抓住陈某甲,黄某甲为帮助陈某甲逃脱,便持刀砍伤被害人王某,致其轻伤二级;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连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奶茶店持械殴打被害人吴某某,致其重伤二级;2018年8月27日晚,被告人连某某、黄某乙等人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村持匕首等械具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致其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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