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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如实提供信息拒绝接受隔离造成疫病传播的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2020-02-06 12:29:58  来源:寿宁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林春玲  

寿宁县司法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如实提供信息

拒绝接受隔离造成疫病传播的

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现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拒绝如实提供信息、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疾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当政府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者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向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湖北(武汉)、温州等疫情重点区域来寿人员了解情况的时候,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一旦发现有2020年1月23日后从湖北(武汉)入寿人员或2月2日后从温州入寿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或定点隔离观察的,周边群众应及时给予劝诫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四、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五、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五条规则希望各位民众严格遵守,并相互转告、相互监督。
寿宁县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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