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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公检法联合发布全面禁食禁售野生动物通告
2020-02-26 10:31:57  来源:寿宁县人民法院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寿宁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林春玲  
寿宁县人民法院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寿宁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全面禁食禁售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决策部署,从源头上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非法购买,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吾同胞,物吾与也。防控疫情,贵在移风易俗,重在文明餐桌,要在源头治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上述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举报电话:110;5524347、12309、2177159。


寿宁县人民法院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寿宁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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