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全县餐饮行业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条件要求 餐饮行业经营者要对所在门店的疫情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经营场所要求 1.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停用中央空调,首选自然通风,经营场所确保室内空气流通,定期开门、开窗,不适用门帘。餐饮行业经营者要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具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营业期间,餐饮服务场所每日消杀至少2次,做好相关消毒记录并每日公示消毒情况;餐饮具、餐桌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厨余垃圾按规定及时处理;在显眼处放置具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或消毒纸巾供顾客使用。 2.每个包间营业时段只安排一桌客人,实际接待人数不得超过接待能力的50%;长条桌单排同向摆放,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餐饮行业经营者必须提供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就餐,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制作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严禁经营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严禁承接婚宴、同学会等各种形式的宴会、聚会。 三、就餐人员(消费者)要求 1.所有进入餐饮服务场所的人员均要测体温,餐饮行业经营者要登记每桌就餐时间和人数,且至少登记一名顾客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保证人员可追溯。 2.所有顾客未戴口罩不得进入店内,非进餐期间应全程戴口罩。 四、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餐饮行业要加强返岗员工管理,按照《服务业从业人员健康防护手册》要求,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餐饮行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每日早晚上岗前进行体温检测,如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禁止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按要求洗手更衣。 五、其他要求 1.所有餐饮行业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县工信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告的经营主体将依法严肃处理。请广大消费者自觉遵守并共同监督,发现餐饮服务行业存在违规现象,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限制性措施的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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