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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疾控中心开展综治平安、反邪、反间谍、扫黑除恶宣传
2020-10-27 16:35:27 叶静敏 来源:寿宁新闻网  责任编辑:刘守芳  

值此《反间谍法》颁布六周年(11月1日)即将来临之际,寿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利用QQ、微信、通过挂横幅、贴公示等营造浓厚氛围,并结合下乡病源调查、精准扶贫和志愿服务等形式积极宣传反间谍法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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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寿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卫生科结合土源寄生虫病调查,前往大安乡村开展平安综治、反间谍、反邪宣传活动。

10月27日,中心志愿服务队,结合下乡精准扶贫入户,在竹管垅乡李家洋村积极开展反邪教、反间谍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通过张贴反邪宣传海报、入户宣讲扫黑除恶政策、和发放反间谍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和常识,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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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间谍法》宣传单

一、《反间谍法》第38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公民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义务是什么?

《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4条)。

反间谍法第三章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第20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第21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第22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第23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第24条)。

同时,对组织还单独规定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第19条)。

公民、组织拒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处以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反间谍法》如何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5条)。同时,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第17条)。这是《宪法》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在反间谍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反间谍法》还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第28条)。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第27条)。

四、公民发现间谍行为如何举报?

公民举报间谍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电话举报,拨打电话号码12339;

二是网络举报,登录网站https://www.12339.gov.cn/;

三是实地举报,到所在地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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