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9年9月,杨某入职于被告寿宁县某公司。后杨某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伤残9级,并因与该公司产生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该公司应向杨某支付工伤待遇、劳动报酬人民币74614.86元。2021年3月,该公司以职工工伤为由,向寿宁县社会保障中心申报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19元,但这笔伤残补助金被该公司以已垫付杨某医药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扣下。 杨某几经协商无果,无奈诉至寿宁法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对向寿宁县社会保障中心申请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存在误解,再加上双方的交流不畅,故而产生了矛盾纠纷。在结合双方劳动仲裁协议书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对公司方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并加强与双方的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和平达成诉前调解协议。 该案成功调解后,杨某表示,这起纠纷中,双方对法律知识均了解不到位,导致误会产生。该公司承诺,在未来工作中,也将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以诚信护航企业发展。最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