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13时许,寿宁县竹管垅乡江岔村护林员在巡山时发现茶园出现一股浓烟,随即赶赴现场。 现场,辖区村民王某某(女)违反《禁火令》,在森林防火期擅自野外用火,使用打火机点燃焚烧杂草和荒竹林。护林员赶赴及时,随即一同将火势扑灭,幸未造成森林火灾。 依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林业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对王某某进行警告、并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 王某某对此行为追悔莫及,认识到《禁火令》的严格及违法行为的危害,表示以后不会再犯类似错误,并会以身作则,向家里人积极宣传野外生火的严重后果和处罚力度。 清明临近,防火形势依然严峻,山林仍处于高火险期。在此,也呼吁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禁火令,在森林防火特别禁火令期间切勿实施野外用火行为。拒不执行《禁火令》的,执法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