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下面介绍寿宁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周某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经过法院调解自愿履行承诺。 周某某与柳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原告周某某向被告柳某某提供借款,被告柳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出具借据,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同时,原、被告约定明确借款期限,被告柳某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还后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周某某的本金及利息。后经寿宁法院执行局干警调解,被执行人柳某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对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秩序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结案后县法院干警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告知干警同志,他坚信通过法律,法律一定为其争取收获公平与正义的审理机会,因为他在自己身上看见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之后也会努力引导身边的亲朋好友从信访到诉讼的渠道上来,即便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也要遵守执业诚信,运用法律让其他人看到公平与正义的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