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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优争先争效 | 法庭搬到家门口 办案普法两不误
2023-09-05 18:05:00  来源:寿宁法院  责任编辑:  

“巡回审判拉近了法院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件警示我们,体会更加深刻。大家以后一定会遵守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不让小疏忽酿成大灾难。”旁听庭审的一位群众说道。

巡回法庭


9月5日上午,寿宁法院生态女子巡回法庭到寿宁县大安乡公开巡回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乡镇干部、村干部、群众等3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案件详情

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见通往自家菜地的路边长满杂草,遂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引发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46.1亩,烧损林木资源价值直接经济损失总计67035.1元。

寿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寿宁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吴某应在2024年春季前按林业部门的设计要求对全部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张慧娥结合案情向前来旁听的干部和群众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并对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典型案例进行了宣传讲解,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获得法治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普法小知识

根据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数额标准规定,其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不满210亩的或者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中“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0亩以上或者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步,寿宁法院生态女子巡回法庭将继续坚持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好用活“巡回审理+普法宣传”,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深入人心,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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