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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管垅:依法拆除违建坟墓 持续倡导文明新风
2024-09-27 18:25:37  来源:通讯员 柳锋  责任编辑:林芳  

为大力推进殡葬整治和移风易俗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近日,竹管垅乡组织综合执法大队、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民政、竹管垅村委会等部门,依法对竹管垅乡竹管垅村一处违法新建坟墓进行拆除。

行动中,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村新建坟墓进行拆除、深埋,严厉打击“两违”“两乱”现象,有效遏制了违法新建和翻新坟墓的不良风气。
  下一步,竹管垅乡将持续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违法占地现象坚决做到“零容忍”。同时,竹管垅乡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法律小知识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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