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殡葬整治和移风易俗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近日,竹管垅乡组织综合执法大队、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民政、竹管垅村委会等部门,依法对竹管垅乡竹管垅村一处违法新建坟墓进行拆除。 行动中,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村新建坟墓进行拆除、深埋,严厉打击“两违”“两乱”现象,有效遏制了违法新建和翻新坟墓的不良风气。 法律小知识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