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
综合新闻
一、什么是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是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提出的。简单讲就是可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的,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优先。
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许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如,《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又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与诉访分离是什么关系?
诉访分离,主要是在入口处厘清信访与诉讼的界限,分清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的责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在实行“诉访分离”基础上,在行政体系内部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行政复议、仲裁、技术鉴定、行政裁决、劳动监察等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把相关投诉请求导入相应途径解决。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哪些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确认、社会救助、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国家赔偿、仲裁、申诉控告等法定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根据具体投诉请求,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又如,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信访部门对应当或已经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问题将如何处理?
信访部门对每一件信访问题都会认真甄别,与相关责任单位加强衔接沟通,依法进行分流,确保群众的投诉请求在法定途径内走得通、能解决。一是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照诉访分离的规定,转给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应当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劳动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转给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处理。三是普通信访事项,既不能导入司法程序,又不能导入行政法定途径,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理范围的,按照信访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