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寿宁县坑底乡信访人郑X香收到福安市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这意味着其信访五年之久无果的信访事项将可能在三个月内得到一个清楚的结果。
郑X香,女,1947年7月生,寿宁县坑底乡人,自2012年以来就信访不断,经常到省、市、县信访,其诉求是要求寿宁县坑底供销社归还其父亲位于坑底乡坑底村后漳垅(土地名“庙岔”)的土地。理由是,其父亲原有农地两块,坐落在坑底乡坑底村祠堂后,一块的地名叫“庙岔”,面积356平方米;另一块的地名为“后章垄”,面积为104平方米。1968年间为建设坑底供销社,用某村民的菜园(经实地丈量为12.28平方米)和灵山岭园地(经实地丈量为81.9平方米)共计94.18平方米,对换信访人“后章垄”104平方米的一块农地,同时获得附着物补偿费7.12元。坑底供销社将“后章垄”对换使用后,未经其父母的同意,无偿占用了信访人拥有的“庙岔”地块356平方米的农地。并称该地属于自留地,提供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为证。
对该诉求,2013年8月26日, 寿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意见书,认为坑底供销社所使用的土地权属明确,信访人郑X香要求退还土地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信访人不服要求复查。2013年10月31日,寿宁县人民政府作出复查意见书,认为信访人要求归还无偿占用土地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寿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信访人继续不服,要求复核。2013年12月1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书,认为寿宁县坑底供销社依法取得包括信访人反映宗地(信访人父亲位于坑底村后漳垅的土地)在内的寿国用[1995]字第049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该证未被依法撤销之前,上述宗地的使用权归坑底供销社所有。信访人要求寿宁县坑底供销社归还其父亲位于坑底村后漳垅的土地的信访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信访人还是不服,也不按照宁德市政府的复核意见,要求“依法撤销”坑底乡供销社寿国用[1995]字第049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是继续不断上访,多次到省、市上访,多数县领导信访接待日都要求安排接访,是无理的缠访。
为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寿宁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过深入分析研究,征得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县国土局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0日召开了郑X香信访事项公开听证评议会议。信(信访人)办(承办单位)双方在9名听证评议员面前,陈述、质证、辩论,如实回答听证评议员询问。9名听证评议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在会上,从不同角度依次耐心地给信访人分析:寿宁县国土资源局依县、乡供销社申请,在当时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坑底乡供销社使用土地进行权属确认,在程序上和适用法律没有过错。信访人要取得该宗土地的权属,应收集证据,通过行政诉讼对土地权属进行确权。县信访局可就诉讼时效方面予以提供证明帮助。
信访人郑X香听取听证评议员意见,于2016年8月聘请律师向寿宁县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福安市法院提请行政诉讼;9月中旬接到福安市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法规定,一般情况该案件可在三个月内审结,信访人的诉求将可得到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利益的冲突,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但大多数群众由于历史传统意识以及民间舆论的误导,信“访”不信“法”,认为“访”的成本低、速度快、综合利益高,不走法定途径主张诉求,一味地“找领导”、求“公正”。熟不知,随着法律的健全,信访之路绝非“万能”,在现实生活中,法定途径比信访节约时间和成本。以本案为例,从时间上看,信访人为该诉求走访了整整五年之久还没有结论,而这场诉讼可在三个月内解决问题;从成本上看,五年的信访“纠缠”,费用绝非几十元可以计算的,而行政诉讼费用仅五十元,即使要聘请律师,如果家庭困难,可以提请法律援助。可见,法定途径主张诉求往往强于久拖难决的信访,信“访”不信“法”行不通。
最后奉劝有权益纠纷的群众,不要致便捷的法定渠道于不走,缠访闹访难以维护合法权益。□寿宁县信访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