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黎明 詹炳生)10月11日,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托溪乡峡头村人蔡连芳作出治安拘留十日的决定。
据了解,2012年7月28日,蔡连芳进京未到指定场所信访。在北京市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收容训诫,寿宁县公安局给予批评教育。2014年3月5日,蔡连芳再次进京未到指定场所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收容训诫,托溪派出所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0日,蔡连芳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收容训诫。2015年4月11日,蔡连芳再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收容训诫,2015年4月13日被县公安局依法治安拘留十日。2015年10月8日蔡连芳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信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再次训诫。10月11日,寿宁县信访局函告县公安局,要求对蔡连芳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依法作出处理。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蔡连芳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0月11日对蔡连芳作出治安拘留十日的决定。
据介绍,此前的8月27日,同样非法上访的托溪乡溪坪村人吴长宣已被县公安局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依法信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公民表达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之一。只要依法依规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及时解决是政府及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为获取不当得益,不择手段地滥用信访权力,甚至缠访、闹访、进京非访,这是扰乱社会和谐稳定、乃至社会治安的典型行为,为公理所不允、社会所不容、法律所不许。今年来,县公安局以开展“无访乡村”创建活动为载体,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上访的处罚,除了对2人进行治安拘留外,还对其他4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