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旅游业等行业发票使用行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建立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将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发票管理的重大意义 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旅游业等行业的纳税人面对的消费群体广泛,发票开具量大,也是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所关注的重点领域。目前我县一些纳税人存在应开不开、虚开假开、非法代开、大头小尾、变更开具项目以及将大额消费费用分割成小额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给不法分子套取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可乘之机。进一步规范发票使用管理是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的必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旅游业等行业发票使用行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建立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将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发票使用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市地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发票的开具、取得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票开具要求:
1、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填开机打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进行开具。必须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消费者个人姓名,不得以“顾客”、“客户”等其它文字、符号代替付款单位名称。
3、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将消费的项目进行变更,不得将大额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进行开具。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发票接受的要求:
1、单位或个人在餐饮、住宿、娱乐、旅游等消费后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单位名称、品名和金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切实加强对发票入账的审核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签字报账。
3、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取得机打发票后,可通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fj-L-tax.gov.cn)、手机短信、手机网站等平台查询发票真伪。
(三)发票的保管:
1、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未填开本单位全称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取得假发票的单位,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
3、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通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方式 单位或个人在我县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消费时发现经营主体出现违规、违法使用发票行为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593-5580883;来信地址: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新区寿宁县国家(地方)税务局,邮编:355500。
特此通告
寿宁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8日
寿宁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