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苏梅 叶福弟)6月3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县第一起环境污染案。县检察院、环保局组织了100多名环保系统的党员干部和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过程,接受警示教育。
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翁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租用鳌阳镇横埕村一废弃养猪场,雇佣小周、小林等人对金属配件进行电镀加工,并将生产的废水经地下管道直接排放到不远处的渗坑内。2015年10月10日和12日,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分别对该渗坑内的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该渗坑内废水中六价铬浓度分别是8.1毫克/升、9.1毫克/升,分别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排放标准的40.5倍、45.5倍。此后,县检察院经过认真调查,对翁某提起公诉。庭审当天,翁某认罪态度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主审法官许志锋介绍:“寿宁法院选在世界环境日之前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是希望通过该案的审判及宣传,提醒相关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以牺牲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个人的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