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范建桃 胡敬芝)“多亏了县计生协会法律援助站的帮助,我们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近日,笔者走进斜滩镇贫困二女结扎户林碧芳家里,她虽然全身疲惫,但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35岁的林碧芳是斜滩镇青垅村铁场人,丈夫徐开斌,夫妻系寿宁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2015年9月15日,福建省裕翔公司将“门卫及一号厂房水、电、气管”等工程承包给福安包工头施某施工,施某转雇徐开斌进行具体施工。当年10月18 日,徐开斌在施工中从5米多高的脚手架摔下,造成“第三椎体爆裂性骨折、左腿根骨开放性骨折”,被送往闽东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等20多万元。巨额的医疗费足以拖垮一个家庭,徐开斌要求施某赔偿,然而却被拒绝了,由于各项诉求数额偏高等各种原因,双方各持理由僵持不下,一直没有结果。徐开斌一纸诉状将施某和福建省裕翔公司告上了法庭。
寿宁县计生协会获知消息后,让法律援助站开展相关工作,为徐开斌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先是约见徐开斌,详细了解事故经过,掌握具体案情;接着商请县法律援助中心缪律师参与分析研讨案情,及时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并以适当方式转达受案的福安市人民法院。
一审宣判后,寿宁县法律援助站有关人员及律师再次约见徐开斌,对判决结果进行辨析,认为一审法院判定裕翔公司不承担责任存在错误,随后应徐开斌的请求,为其撰写了上诉状,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县法律援助站缪律师作为徐开斌案件二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无偿为徐开斌提供诉讼服务。县法律援助站为案件调取了有关补充证据,针对被告施某上诉等问题,做好二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向宁德中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及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缓交诉讼费获批准,徐开斌无需预交二审上诉费7166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徐开斌的经济负担。
2016年,经过寿宁县计生协会法律援助站有关人员的努力,二女户徐开斌获得赔偿130028.55元,法院判定徐开斌无需预交二审上诉费7166元,同时,县计生协会另外给予徐开斌一定的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