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让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寸步难行,让依法纳税者一路畅通。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将会面临多达18项的惩戒措施,真所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就是信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其次,惩戒对象将会面临诸多限制性的管理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同时,当事人的各项投资商业活动也将面临全面的限制。按照《备忘录》,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惩戒措施还涉及金融方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此外,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来源:闽东日报)